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李强 范质慧)当一个人生前留下大量债权债务,死后引发诸多纠纷,亲属无力处理,该怎么办?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所有继承人均放弃遗产继承,并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件,该院依死者雷大爷儿子雷某的申请依法指定益阳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为死者雷大爷的遗产管理人。
雷大爷因病于2023年6月死亡,其继承人为雷大爷妻子蔡大妈、雷大爷和蔡大妈共同生育的儿子雷某。因雷大爷生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死后留下大量的债权债务,赫山区人民法院收到一系列债权人起诉蔡大妈、雷某,要求偿还雷大爷生前债务案件。比如谢某、雷某君、盛某等人分别起诉要求蔡大妈及雷勇在雷大爷遗产范围内清偿本息近100万元,法院认为该案案由应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遗产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蔡大妈及雷某均提交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明确表示均放弃对雷大爷所有遗产的继承,故蔡大妈、雷某作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了谢某、雷某君、盛某等人的起诉。
眼看谢某、雷某君、盛某等人的钱通过法律途径暂无法要回来,蔡大妈及雷某也因为确实无能力查清雷大爷生前的债权债务而疲于应对各种诉讼,生活陷入困境。法院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解决诉讼矛盾,考虑到雷大爷生前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债权债务复杂,且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现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向雷大爷的儿子雷某介绍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为一揽子解决纠纷,雷某向赫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担任雷大爷的遗产管理人。
赫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雷大爷死亡后,雷某作为雷大爷的儿子,其在雷大爷其他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雷大爷遗产的情况下,为了妥善处理雷大爷生前所欠债务,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雷大爷的遗产管理人。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承担雷大爷生前所在地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民政事务的工作,可视为雷大爷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其担任雷大爷的遗产管理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雷某提出指定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为雷大爷的遗产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法院指定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为雷大爷的遗产管理人。
此外,法官考虑到遗产管理人系《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之前并没有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经验,法官多次释法析理,并承诺接下来遇到遗产管理过程中的难题会一起商议解决,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欣然接收任务,并表示接下一定会好好履职,妥善管理、分割遗产,保护、平衡继承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给所有债权人一个公平公正的交待。
据此,谢某、雷某君、盛某等人的钱就有望通过遗产管理人对雷大爷的财产分配而得到相应的救济了!雷大爷的妻子蔡大妈和其儿子雷某也不会因为雷大爷之死陷入无穷无尽的诉讼纠纷中。遗产管理人制度将为雷大爷生前复杂的债权债务纠纷画上圆满的句号。今后,伴随着《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越来越常态化地运用于司法裁判中,将会有更多的债权人因此受益,更高效便捷地实现自身债权。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相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遗产管理人系《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填补了《继承法》关于遗产管理人方面的缺陷。
二、谁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按以下顺序确定:
第一,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数人;既可以指定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是是法定继承人以外地人;
第二,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多人的,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第三,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四,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三、遗产管理人需要做些什么?
《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四、遗产管理人不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四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 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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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